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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益江烟酒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丽注册资本: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6U2BQK55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富裕路109110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0
2017-09-20
(2017)陕0113民初3026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益江烟酒便利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17
2016-12-01
(2016)陕0113民初92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益江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4﹞第161号
2024年11月20日10时2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蓝湖树商业街A10号西安市雁塔区益江烟酒便利店进行检查,(经现场负责人田维娜电话联系负责人王晓丽,其表示无法赶回商店,同意其现场负责人田维娜陪同检查)在该场所内柜台前纸箱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细支)10条、黄鹤楼(硬蓝)5条、好猫(长乐九美)2条、钓鱼台(中支)3条、冬虫夏草(红中支)2条、七匹狼(银中支)2条、中华(双中支)4条、好猫(长安印象)4条、延安(中支红韵)2条、牡丹(红中支)3条、兰州(黑中支)4条、南京(炫赫门)5条、好猫(细支招财猫)4条、555(冰炫)2条、利群(西湖恋)2条、贵烟(萃)6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2条、长白山(蓝尚)3条、南京(十二钗薄荷)5条、芙蓉王(硬细支)4条、钻石(细支荷花)2条、冬虫夏草(和润)3条、南京(雨花石)2条、长白山(777)2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2条、兰州(细支珍品)5条、兰州(硬精品)2条、好猫(金猴王)4条、云烟(紫)3条、延安(软)2条、苏烟(软金砂)1条、好猫(吉祥)1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条、云烟(硬苁蓉)1条、兰州(硬珍品)1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条、兰州(飞天花经)1条、苏烟(彩中)1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黄金叶(商鼎)1条、双喜(花悦)1条、牡丹(蓝中支)1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玉溪(细支)1条、贵烟(跨越)1条、黄山(中国画细支)1条、南京(梦都)1条,合计50个品种122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田维娜,并电话联系当事人王晓丽后确认,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4]第161号)副联送达当事人。整个检查过程,现场负责人田维娜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晓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610113130866,有效期限至2026年9月30日。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晓丽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本月前几天在他几个老乡商店收购了上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王晓丽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王晓丽违法进货总额为333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照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王晓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王晓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122.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3335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3335.00元整的罚款。
3335.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12-02
2
西雁烟处﹝2023﹞第90号
2023年6月16日11时30分,我局专卖稽查人员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富裕路109110室“益江烟酒便利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查获冬虫夏草(和润)47条、玉溪(84mm细支钓鱼台)7条、紫气东来(汾清香)1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条、黄金叶(天叶)4条、云烟(软大重九)10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共计7个品种87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雁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雁烟存通字[2023]第2030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晓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附近的五家商店内购进,准备放在自家经营的“西安市雁塔区益江烟酒便利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晓丽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认定当事人王晓丽违法进货总额为514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王晓丽作出以下处罚:处以违法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5140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5140元。涉案冬虫夏草(和润)47条、玉溪(84mm细支钓鱼台)7条、紫气东来(汾清香)1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条、黄金叶(天叶)4条、云烟(软大重九)10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共计7个品种87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5140.00元
雁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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