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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上梭供水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永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H5B8Q4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双桥村上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213号
经查明:平塘县上梭供水站于2018年开始营业,经营有平塘县荣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公峨山泉饮用山泉水”和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桃福源999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2023年9月4日被抽检的该批次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为当事人从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8元/桶。当事人将包装饮用水送到顾客指定目的地以及销售到平塘县平湖第一小学的销售价格是9元/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在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仍购进包装饮用水进行销售,从2022年11月19日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至案发时,因当事人未作销售台账,仅能提供销售到平塘县平湖第一小学的上述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的销售台账,销售数量共计2927桶,销售价格为9元/桶。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将所有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销售完毕,无任何库存。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包装饮用水涉案货值金额:9元/桶×2927桶=26343元,违法所得(9元-8元)×2927桶=2927元。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日从贵州南泉有限公司一共购进了与《抽检报告》(NO:DBJ123522700704132200)同批次同日期的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109桶,已全部供应到平塘县平湖第一小学,购进成本价格为8元/桶,销售价格为9元/桶。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涉案货值金额:9元/桶×109桶=981元,违法所得(9元-8元)×109桶=109元。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仅补充提供了上述被抽检同批次同日期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的《检验报告单》、生产商贵州南泉饮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生产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至本案终结时,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生产商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同生产商生产的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现场仅提供生产商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9日)及当事人将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供应到平塘县平湖第一小学的供货清单的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对平塘县上梭供水站经营者袁永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平塘县上梭供水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进货来源、购进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数量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拍摄的现场图片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平塘县上梭供水站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抽检报告》(NO:DBJ123522700704132200)1份,证明平塘县上梭供水站经营的被抽检的“冷水凉泉饮用天然泉水”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
警告#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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