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兄妹蔬菜平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DETAT2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38号
经查,2026年2月4日抽检的该批次山药,系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从武汉市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新华南蔬菜交易中心农贸交易区以7.5元/kg价格购进,共购进35kg,购进金额共计262.5元。该批次山药当事人以10元/kg价格销售,于2026年2月8日全部售完(含抽样人员抽检时支付的样品费用),销售金额共计350元。
当事人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根据本局要求,积极配合于店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并向供货商进行了反馈。截至调查终结,涉案批次山药无法召回,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山药引发的不良反应报告与投诉。
当事人在本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该批次山药进货凭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直至2026年3月25日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询问时,方才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但无法提供该批次山药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规定,涉案山药货值金额为350元(35kg×10元/kg)。根据2026年3月20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规定,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7.5元(350元-262.5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协作平台,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的规定,转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转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2. 处以罚款5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3. 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87.5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