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红彦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67435353562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27
2018-07-30
(2018)晋01民初70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迎处罚〔2026〕63号
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属于非公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改价格〔2014〕503号《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的规定,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医疗服务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查询该院诊疗档案、收费系统等相关记录显示,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在向妇科患者刘某玲、侯某花、张某真、郭某杰、安某、李某文、李某卉、刘某霞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在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之外收取未标明的“TCT”“凝血四项”“采血管”“采血针”“采血耗材”“清理上药”“手术费”“处置费”等费用;在“宫颈纳囊摘除术”360元/个标价之外,加价后以1680元/个的收费标准提供医疗服务。山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妇科多个诊室的工作人员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以收取未予标明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的方式,先加价收费再减价优惠,多次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患者)刘某玲、侯某花、张某真、郭某杰、安某、李某文、李某卉、刘某霞接受该院医疗服务。上述患者均在不了解具体医疗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及优惠基准前提下,缴纳费用接受服务。当事人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先加价收费再减价优惠”的价格欺诈行为中存在:收取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TCT”“凝血四项”“采血管”“采血针”“采血耗材”“清理上药”“手术费”“处置费”等费用,“宫颈纳囊摘除术”的标价之外加价收费的行为,在形式上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违法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一致性等因素,应按照“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评价,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1.警告;
2.罚款20万元。
200000.00元
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