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泰和彩钢钢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伊丽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2MA0Q1D4L9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继光十社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4〕32号
经查,巴彦淖尔市泰和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登记注册后开始经营,2024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院内安装有两台门式起重机械,现场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经现场取证发现这两台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外壳上均铸明该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5000kg(5t),最大提升高度约7米,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械为特种设备,我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后,公司负责人提供了一份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报告编号为BYQA2019-000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巴彦淖尔市泰和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使用单位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马道桥,报告批准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依据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中6.4.2的要求,门式起重机应每2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但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后续定期检验的合格报告,另一台起重机械公司负责人表示无法提供任何检验资料,这两台起重机械一台为2018年开业后,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另一台起重机械为2020年左右购买,未做过任何检验就投入使用,这两台起重机截止检查之日实际均为使用状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和当事人的口述获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
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停止使用起重机,同时企业负责人积极办理两台起重机械的检验手续。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中减轻处罚的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6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