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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宾熙豪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BXU8LJ1W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檬子东路10号(物流分拣加工厂房)二楼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4〕623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在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街道檬子东路10号(物流分拣加工厂房)二楼02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当事人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150010150185,许可食品类别为:速冻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为:生制品:调制(猪、牛、羊、鸡、鸭)肉及副产品。2024年5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租赁的明品福冻库二楼二号冷库201库右侧07号成品库房内标注的由重庆宾熙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壹思免洗鸡杂的产品名称未真实反映产品属性。另在其旁边堆放有100件刚入库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宾熙豪精选凤爪。2024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上述涉案的壹思免洗鸡杂和宾熙豪精选凤爪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08日的壹思免洗鸡杂抽样基数911袋,抽样数量2袋,备样数量1袋,售价13元/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14日的壹思免洗鸡杂抽样基数1350袋,抽样数量2袋,备样数量1袋,售价13元/袋;宾熙豪精选凤爪,样品名称:冻鸡爪(速冻调制食品),抽样基数100箱,抽样数量2箱,备样数量1箱,售价215元/箱。其中当天生产日期为2024年05月14日的2袋壹思免洗鸡杂抽样样品被重庆市万州食品检验所退回,因天气原因2袋样品变质被执法人员销毁。2024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送检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NO:C24SC04930,NO:C24SC04929),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又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12月14日开始生产经营壹思免洗鸡杂(规格:1kg/袋),以13元/袋至15元/袋的浮动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从2023年12月14日开始一直使用未标注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及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的壹思免洗鸡杂包装,其包装袋上标注有产品名称:免洗鸡杂;配料:鸡肠,鸡心,鸡胗,生活饮用水,食用盐;净含量:1kg;执行标准:SB/T1037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码:SC11150010150185;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储存方法:-18℃以
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732.00元;2、罚款21062.50元(货值金额的0.5倍)。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1062.5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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