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桂幸福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向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3MAA7KGGB6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八里一路2号三一〇小区22幢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5〕26号
灵川县桂幸福生鲜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产品名称: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低糖),规格:600毫升(100毫升×6),生产日期:20241021,保质日期:20241119D11,保质期:30日,数量:1件。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从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采购上述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低糖)3排(即3件),共销售了2件,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剩余1件超过保质期的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低糖)被我局依法扣押,该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低糖)采购价是14.4元/件,销售价是16.5元/件,货值为16.5元(1件×16.5元/件=16.5元)。上述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16.5元(1件×16.5元/件=16.5元),无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低糖)1件;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0元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2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665号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沸腾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之规定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沸腾杯的行为,既不属于从轻处罚也不属于从重处罚的特殊情节,按照一般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六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质量不合格沸腾杯11包;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柒元伍角零分(¥197.50元);
3、罚款伍佰陆拾捌元伍角零分(¥568.5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柒佰陆拾陆元(¥766.00元)。
568.00元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