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区三河镇章萍面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素田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29MA1Y4HWP61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建业路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核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建业路72号,从事餐饮服务,2021年6月8日,进行了小餐饮备案登记。
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洪泽区三河镇农贸市场陈寿英摊位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1.6kg豆皮,放在店内备用。当事人购进涉案豆皮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手写的票据,但票据上仅显示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原料名称、总价及日期,未显示供货商名称、产品数量及单价,未查验涉案豆皮的合格证明。当日,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店内的涉案豆皮进行监督抽检,抽样数量(含备样)为0.91kg,单价为18元/kg,共支付16.38元。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ZJ11002300128),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豆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211g/kg,而该项目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批次豆皮已全部用完,当事人未建立使用台帐,无法提供涉案豆皮使用情况,未缴纳税费。执法人员综合各种证据,认定涉案豆皮货值为10元/kg×(1.6kg-0.91kg)+16.38元=23.28元,已查实违法所得为16.38元,剩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决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决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38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淮安市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