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宁市盐官镇朱强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汉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2LB4KD4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丰士东兜路9-1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146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从海宁市海洲街道李某力蔬菜批发部(另立案)以210元的价格购进一箱生姜(一箱生姜重量12.5kg,进货单价:16.8元/kg),并在店内以24元/kg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生姜时,已取得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2023年9月7日,本局依法对海宁市盐官镇朱某水产品经营部的待售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3.2kg,抽样数量3.17kg,备样数量1.56kg,单价24元/kg。2023年10月7日,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生姜出具了No:HZ-J2309042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No:HZ-J23090424的检验报告和编号为XBJ23330481306932175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并对其当事人进行了检查,调取了上述生姜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至被查案发为止,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生姜3.17kg,销售单价24元/kg,本案涉案货值76.08元,违法所得2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照片和进货凭证,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2.82元;免予处罚。
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