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鳌江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永格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6730918374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下厂陡门作业区码头A地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4-26
(2019)浙0784民初2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
2019-04-26
(2019)浙0784民初2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金万家贸易有限公司
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31
2019-04-19
(2019)浙0784民初25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永康市金万家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6-02
2016-06-02
(2015)温鹿商初67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平阳支行与温州晨旭化工有限公司、平阳县天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163803.06元
民事案件
3
2016-04-28
2016-04-28
(2016)浙0326民初17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温州晨旭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新涵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743162.94元
民事案件
4
2016-01-21
2016-01-21
(2015)新硕商初字第04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85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销售的13.02吨的船用燃料油经抽检不符合GB17411-2015+XGI-2018的质量指标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船用燃料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936.07元,合计13936.07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船用燃料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936.07元,合计13936.07元(上缴财政)
9000.00元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温路政罚〔2023〕77J19
2023年12月25日14时18分,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朱高泳、陈宗世通过视频监控平台发现浙C33205/赣142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违法嫌疑,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24分在104国道西过境和塔下交叉口处拦截了舒聪结驾驶的浙C33205/赣142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2023年12月25日下午,平阳县敖江港口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派驾驶员舒聪结驾驶浙C33205/赣1420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从鳌江装载淤泥前往水头。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2.8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该车为六轴铰接列车,其总重不能超过49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8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已按要求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6时 02分卸载了超限装载的货物17.3吨,卸载后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58吨。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1224.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26
3
温路政罚〔2023〕72123
2023年10月11日,平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黄继涌、陈联楚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年8月24日15时34分,浙CC9322/浙C351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六轴)行经X418(昆宋线)海西方向K6+475路段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1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15吨。
罚款人民币柒佰零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05.00元
平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