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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洋县振冲长青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青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3093978461T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镇园林路15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陕0723民初8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李**,陕西洋县振冲长青置业有限公司
洋县人民法院
2
2021-07-22
(2021)陕07民终94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诚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洋县振冲长青置业有限公司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30
2021-11-10
(2021)陕0723执11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陕西洋县振冲长青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诚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2-20
2018-12-17
(2018)陕0723民初2151号
闫**与被告陕西洋县振冲长青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781.1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一稽罚﹝2024﹞11号
(一)增值税<br>1、2021年账载销售房屋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15,093,864.53元,按9%增值税税率换算成销售额(不含税)13,847,582.1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之规定,以3%预征率计算,应申报预缴增值税415,427.46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308,039.40元,少预缴增值税107,388.06元。<br>2、2022年账载销售房屋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5,558,120.51元,按9%增值税税率换算成销售额(不含税)5,099,193.13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之规定,以3%预征率计算,应申报预缴增值税152,975.80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158,423.27元,多预缴增值税5,447.47元。<br>3、2023年账载销售房屋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2,450,997.78元,按9%增值税税率换算成销售额(不含税)2,248,621.8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和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之规定,以3%预征率计算,应申报预缴增值税67,458.66元,已申报预缴增值税67,172.79元,少预缴增值税285.87元。<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上述第(六)项违法事实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罚款50,0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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