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明升大药房(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显丹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1724MADYHQXEXH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大竹县观音镇北兴街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竹市监处罚﹝2026﹞15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系我局辖区内合法经营主体。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2盒,规格为1克/袋×30袋,购进单价46.4元/盒。该药品为儿童专用药,当事人对其进行拆零销售,销售单价为2元/袋。截至案发,该药品已售出28袋,剩余32袋,货值金额64.00元。当事人在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16日期间,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鉴于当事人所涉过期药品在过期后未实际售出,其违法所得为0元。另查明,当事人当日还销售了“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氨茶碱片”“骨刺平片”等处方药,且无法提供相应处方凭证,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本案中,涉案过期药品“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为儿童专用药。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二)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之规定,理应对当事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同时,鉴于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亦未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交代相关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涉案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及《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之规定,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