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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顺旺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秀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HJ4X7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横车镇白石山村六组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从蕲春县漕河镇工贸卫龙食品商行购进30袋顾湘?爆酸丝,净含量:118克,生产日期:20230608,保质期:180天。进价3元/袋,售价4元/袋。至案发日止,顾湘?爆酸丝库存7袋,已知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过期的顾湘?爆酸丝的货值金额为28元,已知的违法所得为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食品销货台账,无法核实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未知的违法所得。本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销货台账的违法行为,下达了一份《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2
蕲春市监处罚〔2023〕1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从本县一流动送货车处购进5号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1盒(30卡/盒)和7号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2盒(30卡/盒),进价90元/盒,折合3元/卡,售价4元/卡,无进货凭证。至案发日止都未售出,违法经营额360。上述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的生产商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生产日期均为2022-09。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委托生产厂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进行真伪鉴定,生产厂商于2023年3月20日出具鉴定报告《鉴字(2023)第103号》,鉴定结果如下:1、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司生产南孚牌产品;2、送检样品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2盒和5号南孚聚能环3代碱性电池1盒;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