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九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84MA1C5YPN7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宁安市宁安镇北仓街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48号
宁安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检验报告(编号:2348202506270001601)中轴距的判定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是由于车辆特征参数中轴距除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外,其他车辆不需检验轴距,相关经手人员直接勾画检验项目是否判定时将所有车辆的轴距判定为不需检验,但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该公司仍按规定进行检验。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已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检验报告(编号:2348202507010000701)中驱动型式前后不一致的情况,是由于机动车(适用于两轴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检验部分)中驱动型式为安检系统自动生成,实际机动车的驱动型式需检验后才能得知,驱动型式发生变化后安检系统驱动型式已无法更改导致此情况发生;报告(编号:2348202507010001302)外观检验员为周宝国,底盘部件检验员为李刚,引车员未填写,现场调取视频后发现,外观检验员、底盘部件检验员、引车员均为周宝国,经询问后得知当天李刚并未上班,周宝国检车后因报告签字部分已复印,周宝国并未签字;报告(编号:2348202506300000802)、报告(编号:2348202506270001601)、报告(编号:2348202506300001401) 、检验报告(编号:2348202507010000301)、报告(编号:2348202507010001302)、报告(编号:2348202507010000701),以上六份检验报告检验人员签字部分均为复印,由于企业管理疏忽,在检验人员不固定的情况下相关经手人工作懈怠直接复印检验报告连带检验人员签名一起复印,导致出现检验人员与实际签字人员不符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0000.00元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