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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伊春区众和日杂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98K0C3Q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普新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25号
经查,2021年,当事人在经营期间购进了2台型号调压部件未被封固且具有可调节功能的商用液化石油调压器用于销售进行销售。 2023年11月23日,本局在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商用液化石油调压器共二台售价为13元每台。经与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二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组成结构均为一次成型主体、安全泄压阀、强度螺纹、调节旋杆部件组成,调节旋杆部件未封固,可改变调压器压力的初始设定,属于可调节式。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伊市监伊责改〔2023〕145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液化石油调压器。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产品时,未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货值金额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刘艳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委托事项的授权;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张(2023年11月23日),证明货值金额合计26元、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液化石油调压器行为过程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12月7日),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商用液化石油调压器行为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六,在企业信用平台的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0日受过同一违法行为类型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事实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07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78.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4-01-18
2
伊市监处罚[2023]276号
2023年10月23日,本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抽查中,伊春市伊春区众和日杂商店销售的家庭专用燃气软管标志项目不符合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标准要求。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过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庭专用燃气软管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为了查清违法行为,10月24日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此案开始立案调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为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的调查,此案违法事实已经查清,并于11月3日调查终结。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对当事人涉案商品7米家庭专用燃气软管进行了查扣,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伊市监强制﹝2023﹞14号)及《财物清单》(伊市监伊扣财﹝2023﹞11号)。现查明:2023年6月,当事人在某流动推销员处现场购入“万福华帝”牌家庭专用燃气软管12米,当事人购买时未向推销者索要销售票据,未查看供应商资质及产品报告等文件,也未留存推销员联系方式。8月23日本局对上述批次家庭专用燃气软管进行了抽样,当事人以8元/米销售抽样人员5米,备样封样5米;该样品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标志项目不符合GB 29993-2023标准,依据《伊春市燃气用软管市级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庭专用燃气软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30909004),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年002号),由委托代理人当场予以签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抽样样品单价8元/米销售给抽样人员5米,因未建立进货台账当事人无法记清该规格型号家庭专用燃气软管的具体进货价格,无法计算进货价格与违法所得。依据上述涉案家庭专用燃气软管抽样单抽样基数12米,单价8元/米;货值金额合计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及经营者对委托代理人在接受检查、签收法律文书等的授权; 证据四,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1520340578)、审核及主检检验资格证书,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能力; 证据五,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30909004《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家庭专用燃气软管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情况; 证据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一份,证明市局监督抽查时间、抽样基数、抽样单价等情况; 证据七,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2023年002号)及抽查
罚款0.009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6.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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