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康富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荣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2MA17C1CJ5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瞻榆镇中兴街振兴路(雪花小区)门市楼北至南第8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减罚〔2025〕56号
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经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荣得知,德惠市公安局于2024年1月17日对尹光进行立案侦查时,通榆县康富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荣。经询问李荣和尹光得知,尹光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李荣不参与该公司经营和管理,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一切问题均由尹光负责。经询问通榆县康富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尹光得知,尹光是2023年1月份通过电话从孔祥新等销售假药团伙那里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地西泮片”30瓶,每瓶100片;“阿普唑仑片”10瓶,每瓶100片。通榆县康富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尹光在收到货后,怕被有关部门查到,将药品放在楼上卧室里之后分别销售给孟祥武“阿普唑仑片”4瓶,销售给马占海“地西泮片”10瓶,剩余的“阿普唑仑片”6瓶和“地西泮片”20瓶都让其和妻子吃了,因为俩人的睡眠不好。德惠市公安局给孟祥武和马占海也做询问了,和我上面说的一致。经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认定假药的请示》的批复:(1.地西泮片,标示生产企业:大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标示批号: 20220420;2.阿普唑仑片,标示生产企业:大原市振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标示批号: 20220410;3.艾司唑仑片,标示生产企业: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标示批号:210310;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假药。尹光承认于2023年1月销售过“地西泮片”和“阿普唑仑片”药品的事实,尹光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销售假药。
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经询问通榆县康富医药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尹光得知,尹光是2023年1月份通过电话从孔祥新等销售假药团伙那里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地西泮片”30瓶,每瓶100片;“阿普唑仑片”10瓶,每瓶100片。分别销售给孟祥武“阿普唑仑片”4瓶,销售给马占海“地西泮片”10瓶,剩余的“阿普唑仑片”6瓶和“地西泮片”20瓶都让其和妻子吃了,因为俩人的睡眠不好。德惠市公安局给孟祥武和马占海也做询问了,和我上面说的一致。尹光承认于2023年1月销售过“地西泮片”和“阿普唑仑片”药品的事实,尹光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已不再经营销售。且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德检刑行意[2025]97号)和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4]410号],对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尹光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 、(三)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符合《东北三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三)、(四)、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危害后果轻微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据此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0.0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