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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珑湾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学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5MA21NRQ65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亭街55号珑湾花园07幢1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江市监处罚〔2025〕X00035号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2025年6月2日,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宁区珑湾水果店经营销售的香蕉(监督抽检检验报告№:JX-IC-6222-708)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香蕉是当事人临时在众彩买的,具体哪家因时间太久已经不记得了,因是临时随机购买,并未做好登记,抽检批次香蕉当事人购进2箱(共计18kg)。2025年6月2日抽检机构到当事人处抽检,抽样数量是4.33kg,抽检批次的香蕉已全部售出。该批次不合格香蕉购进价为6.7元/kg,销售单价为7.98元/kg。抽检批次香蕉货值为143.64元,均全部售出(包含抽样数量4.33kg),销售额共计140.96元。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销售时间过长,产品召回数为0。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案涉香蕉的货值为143.64元,违法所得为140.96元。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0.96元; 3、罚款500元。
5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2
宁江市监处罚〔2025〕00052号
2024年12月19日我局收到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对江宁区珑湾水果店经营销售的橙子(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ZJ(2024)SP01-35097)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45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元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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