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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向阳区盛迪一一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CCW7N0XD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忠信社区宽慧巷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天红艳蔬菜批发行以每斤4.96元的价格购进50斤的特价山药,购货款为248元。截至2025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每公斤9.98元的价格将该批次的特价山药全部售出,当事人陈述因特价山药在运输和销售中会有一部分损耗,所以实际销售特价山药的斤数为24.65公斤,损耗0.35公斤,无剩余。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特价山药涕灭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特价山药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相关手续。当事人销售的特价山药,按售价计算,销售金额246元,货值金额249.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5000.00元
-
2026-01-27
2
佳向市监处罚[2023]15号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2023年3月17开始,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忠信社区宽慧巷5号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5日在佳木斯市郊区小宝姜蒜蔬菜批发部购进15公斤姜,进货价18.66元/公斤,销售价25.6元/公斤和2023年6月7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佳天辽宁精品叶菜商行购进15公斤大葱,进货价4元/公斤,销售价4.96元/公斤。截至案发当事人将上述大葱和姜全部售出,无剩余。当事人陈述因为大葱和姜在运输和销售的过程中都有损耗,大葱实际销售13.49公斤,损耗1.51公斤。姜实际销售13.77公斤,损耗1.23公斤。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和大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不合格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不合格大葱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并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经计算,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姜的违法所得为72.5元,销售收入352.5元。大葱的违法所得为6.9元,销售收入66.9元。以上两项共计违法所得79.4元,销售收入419.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3页)、现场送达给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份(N252808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2份(抽样编号XBJ23230803250238540、XBJ232308032502385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回执单2份(XBJ23230803250238540、XBJ2323080325023854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份和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8页(NO: ACD608008ACF6062975、NO: ACD608008ACF6062983),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等材料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6页),证明不合格大葱和姜的进货来源、购进数量、销售数量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佳木斯市郊区佳天辽宁精品叶菜商行和佳木斯市郊区小宝姜蒜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相应批次大葱的检验报告和姜的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大葱和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佳木斯市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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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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