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16688410888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南朱庄村外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河市监处罚﹝2025﹞128号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七日。
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津宁市监苗处罚﹝2025﹞1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特添加海盐”且未标识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委托单位的商品条码但并未在产品标签上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第4。1。6。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748。01元。
2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3
津宁市监苗处罚﹝2023﹞14号
经核查,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05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108瓶,其中2023年03月02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3月04日出库100瓶(5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5元/瓶,剩余4瓶用于产品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500元,销售收入共计500元,生产成本共计446。8元,违法所得共计53。2元。 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30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5/0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208瓶,其中2023年05月03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5月04日出库4瓶用于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6日出库200瓶(10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5。5元/瓶。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1100元,销售收入共计1100元,生产成本共计995。6元,违法所得共计104。4元。 当事人共生产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净含量:180ml、产品名称:小磨芝麻香油,产品标准GB/T8233,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5/03,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12022102257,制造商:天津市聚福油脂有限公司)108瓶,其中2023年05月03日出库4瓶用于出厂检验,2023年05月04日出库4瓶用于留样并未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05月06日出库100瓶(5箱)向四平市宝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售价为7。5元/瓶。该商品货值金额(去除用于留样和出厂检验)共计750元,销售收入共计750元,生产成本共计678元,违法所得共计72元。 上述三种规格福贵宝牌小磨芝麻香油货值金额共计2350元,销售收入共计2350元,生产成本共计2120。4元,违法所得共计229。6元,执行标准均为GB/T8233,但产品标识中均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29。6元; 3。没收福贵宝牌标签(净含量:105ml)6卷,福贵宝牌标签(净含量:130ml)7卷,福贵宝牌标签(净含量:180ml)6卷。
5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