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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书岭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054628522F所属地区:宁夏
企业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人和路东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5)宁0104民初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4
产品责任纠纷
宁夏宜宁家具有限公司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木生记装饰材料经营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3
2024-05-20
(2023)宁0104民再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4
2023-03-27
(2023)宁0122民初14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贺兰县舒克贝拉全屋家居店,夏**
贺兰县人民法院
5
2022-03-21
(2022)宁0104民初38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6
2020-08-31
(2020)宁0181民初3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刘**
灵武市人民法院
7
2020-08-31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刘**
灵武市人民法院
8
2020-08-18
(2020)宁0121民初2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永宁县吉瑞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永宁县人民法院
9
2019-09-24
(2019)宁0104民初1320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王*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10
2019-09-24
借款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王*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09
产品责任纠纷
宁夏宜宁家具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木生记装饰材料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0
(2024)宁0121民初62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永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09
2025-07-30
(2025)宁0121执756号
运输合同纠纷
某木业有限公司、乔**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5-26
2025-03-11
(2025)宁0104民初2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某有限公司、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6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5-24
2024-07-11
(2023)宁0104民再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7
2023-02-14
(2023)宁0122民初3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银川市金佳豪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05
2022-06-22
(2022)宁0181执68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08
2019-06-13
(2017)宁0121民初321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任**与宁夏宝丽斯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周**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02231.17元
民事案件
7
2021-05-11
2021-04-22
(2020)宁0181执247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与灵武市佳饰家家俱加工厂、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1
2020-09-17
(2020)宁0121民初25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7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0-09-18
2020-08-28
(2020)宁0121民初24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与永宁县吉瑞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06-30
2020-03-17
(2019)宁0104执10378号
民事执行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与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9号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北侧基材库房、南侧基材库房均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第3项和第11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北侧基材库房、南侧基材库房均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第3项和第11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宁夏大亚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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