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佳乐福西流河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晓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DHQMK3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西大街育才华庭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188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5年10月8日从武汉市汉口北水果交易市场采购了该“精品山楂”,采购数量为9.20公斤,采购单价为10.70元/公斤,付货款98.44元。截至2026年1月1日,当事人店内“精品山楂”以每盒净重0.360kg、单价13.80kg/元、总价标签5.0元/盒共销售5盒共计1.8kg,以0.390kg净重、单价13.80kg/元、总价5.4元/盒销售1盒,共销山楂2.19kg,所得货款30.4元,实际应得货款为13.80×(0.360×5+0.390)=30.222元,共多收取了0.178元。购进的其余山楂因出现变质当事人已全部清理掉。
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称重系统在称取物品重量后,根据商品重量乘以商品单价计算得到商品总价,并采取“四舍五入”的统计方式进行抹零,商品标签上显示的为抹零后的商品总价。
2025年12月26日,当事人用电子秤对单价为13.80元/kg,重量为0.360kg的“精品山楂”进行称重打印商品标签时,商品标签应标为“总价(元)4.968”,实际标注为“总价(元)5.00”。经计算,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多收投诉举报人的价款为5.00-(13.80×0.360)=0.032元。2026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电子秤称重打价签的模式已整改变更为“抹掉角以下所有金额”。
当事人仅能提供的“精品山楂”销售数据情况,无法提供使用该电子秤以来的所有销售数据,故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