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斯巴达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守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49DAB6X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号(国宾壹号0113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0-21
(2021)鄂0506民初33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文*、湖北斯巴达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夷综执罚决﹝2024﹞第00708号
2024年9月19日,宜昌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湖北斯巴达体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夷人社监改令〔2024〕70号),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前改正,截止2024年9月26日,该公司仅支付2人工资3480元,未完全改正。
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26
2
夷综执罚决﹝2024﹞第0061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6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在夷陵区发展大道166号(国宾壹号0113幢)从事体育业务咨询、游泳服务、舞蹈培训、体育文体用品销售等经营活动。2024年6月13日,区文旅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游泳馆开展检查时,因发现仅一名救生员上岗,且未佩戴明显标志等,下达了(夷)文旅责改〔2024〕1号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至2024年8月27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只有1名救生员上岗,且未佩戴救生员明显标志。另查明,当事人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于2024年7月16日届满后,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擅自从事游泳场所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时间不足三个月。在该经营期限内,当事人同时存在供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性塑料拖鞋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未按照规定设置非一次性塑料拖鞋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擅自停止使用强制性浸脚消毒池,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等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区文旅局夷文旅移字[2024]1号、区卫健局夷卫移〔2024〕9号《案件移送函》及随函证据材料,证明案件来源等客观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守富、被委托代理人李海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适格;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及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区文旅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的事实;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游泳馆面积224.72平方米,需要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的事实;5.区卫健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2024082701)各1份、本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游泳馆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游泳场所经营活动,及供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性塑料拖鞋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未按照规定设置非一次性塑料拖鞋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及擅自停止使用强制性浸脚消毒池、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卫生许可证》(编号:20200055)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整改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7.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3250元。
13250.00元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