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鑫兰购物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波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C0524QX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红安县城关镇原杏花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实,当事人2026年1月4日从武汉四季美市场以11.80元/kg价格购进7件水果龙眼,每件重11kg;以13.80元/kg价格对外销售,至2026年2月2日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龙眼已销售完毕。本案食品货值金额1062.6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认定违法所得为154元。
当事人采购时仅留存进货凭证,没有查验留存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到位。2月2日,当事人在超市售卖区域发布召回公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未能实际召回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风险未消除;也未收到因食用不合格龙眼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投诉。...[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裁量幅度,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4元;2、罚款5000元。
综上所述,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合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54元。
5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