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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坝塘镇袁劲芳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劲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124MA4P9M372Q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坝塘镇坝塘社区坝塘集镇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4〕38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2日从宁乡达哥蔬菜店处以7.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小红米椒”8公斤,购进金额60元;又于2024年3月3日从宁乡刘建波水果商行处以7.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耙耙柑”17公斤,购进金额126元,尔后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至2024年3月4日,经我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小红米椒”和“耙耙柑”抽样检验,2024年3月29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FS24030148011号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为“小红米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2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又于2024年3月30日,出具了编号为№:FS24030148002号的检验报告,食品名称为“耙耙柑”,购进日期为2024年3月3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无异议。当事人的“小红米椒”在抽样前以15.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5.32公斤,至抽样时剩余2.68公斤,我局抽样购买的“小红米椒”价格为15.6元/公斤,抽样2.68公斤;当事人的“耙耙柑”在抽样前以9.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4.85公斤,至抽样时剩余2.15公斤,我局抽样购买的“耙耙柑”价格为9.96元/公斤,抽样2.15公斤。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小红米椒共计8公斤,货值金额为124.8元,销售额为124.8元;经营上述耙耙柑共计17公斤,货值金额为169.32元,销售额为169.32元,小红米椒和耙耙柑销售额合计为294.12元,利润为108.12元。 又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小红米椒和耙耙柑查验和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票据,但未取得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书后,于2024年4月8日制定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在其食品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对其销售的食品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红米椒和耙耙柑实施召回。在当事人知晓检验结果,实施召回时,无法召回,召回数为零。
1. 没收违法所得108.12元; 2. 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08.12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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