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同牛电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芬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MA32GBTQ9H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北路5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4﹞311号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我局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2024MQ-XJD0030﹞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R60Z,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2023.12.20﹞经抽检整车质量项目检验结果为62.1kg,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规定的“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环城北路565号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2024MQ-XJD0030﹞,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和复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从厦门牛电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共2辆,进货价4500元/辆,售价4999元/辆,其中1辆售出用于抽检,另外1辆即抽样时的备样车辆,已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案货值金额为9998元,销货款为4999元。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整车质量,且现场未发现其他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有关进销台账,故我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改装导致。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开展整改,并保证不再销售同款类型产品。在作出本处罚决定前,我局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厦同市监罚告﹝2024﹞4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依法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了产品来源,且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改装导致,截至案发,涉案产品未销售给消费者,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
9998.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