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傲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鱼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9MA6158JJ4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社区3组南陵路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川市监处罚﹝2024﹞11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9月17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社区3组南陵路18号从事废旧金属回收、金属材料销售等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朱绍伍,与他口头约定以100800元的价格(包括购买、运输和安装费用)购买了1台旧的自升式塔机(合格证显示产品批号:63;出厂编号:11018;出厂日期:2014年4月;制造许可编号:2450009-2012;生产厂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219号),安装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社区3组水江中学对面的废旧金属回收站,用来搬运(吊运)回收站的废铁。从2022年7月安装投入使用直至2024年2月1日被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没有对上述自升式塔机申请特种设备检验,其操作人员也没有办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调查中,当事人于2024年5月7日主动对上述自升式塔机进行拆除。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