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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县罗明海鲜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联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43MAABTFWF0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绸缎街40号负3-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水市监处罚〔2023〕239号
2023年6月29日,抽样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鼓楼社区绸缎街40号负3-5的彭水县罗明海鲜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7月20日,成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泥鳅《检验报告》(No:A2230303295111021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0日,本局收到上述不合格报告。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30303295111021C)、《检验结果告知书》(彭水市监检结〔2023〕1-18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且明确提出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泥鳅,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批次泥鳅系2023年6月28日从渝中区龙辉水产品经营店购进(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性证明。),同批一共购进8kg。2023年6月29日抽检时,现场货架上有8kg泥鳅待售,抽样人员以销售价50元/kg购买样品3kg泥鳅送检。截至2023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剩下的5kg泥鳅都已按销售价正常售出。 综上,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泥鳅货值金额为400元(8kg*50元/kg=400元)。当事人未缴纳相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8kg*50元/kg=400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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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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