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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三睦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德臣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6HFK157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9日登记成立威宁县三睦置业有限公司,在威宁县海边街道滨海大道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物业管理,并开发了“南悦华府”项目。2024年9月12日,由贵州鸿盛昌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接涉案电梯的安装业务,并办理施工告知。2025年5月21日,毕节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涉案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TT-202506FBJ-0012),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05月20日。2025年7月4日,涉案电梯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黔F00372(25)),内部编号:5栋3号梯。当事人作为上述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超过检验有效期后仍然使用上述电梯。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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