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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达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月柳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099277682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137号2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8
(2026)浙0483民初4334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新长征酒业批发部,杭州恒达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唐川酒业有限公司
桐乡市人民法院
2
2025-01-15
(2024)浙0603民初142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瓜沥镇朱卫明食品商行,北京京九红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醉好酒业有限公司,杭州二人塔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6
(2023)浙0109民初1452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益农唐津副食品店,杭州二人塔酒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02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将公司名称由杭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当事人。当事人为食品生产企业,领取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杭州二人塔酒业有限公司),食品类别为酒类,有效日期至2025年11月23日。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根据杭州临安某某副食商行的订单生产了10桶名称为束风老白干(调香白酒)、净含量为2.5L、酒精度为52%vol的白酒,并于3月2日将上述批次白酒全部交付。2025年3月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临安某某副食商行在售的上述批次白酒进行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5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白酒库存。当事人依订单生产白酒,故上述批次白酒当事人仅生产了10桶,销售单价为70元/桶,计销售金额700元,违法所得为7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的2.5L/桶、52%vol束风老白干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明示值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拟注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的2.5L/桶、52%vol束风老白干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明示值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拟注销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1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