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思源过桥米线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00MA0KX5ER90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光明佳苑5号楼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税开罚﹝2024﹞24号
大同市开发区思香源云南过桥米线--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23-07-04,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无异议
1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4-09-05
2
同市监开罚[2023]35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事实。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市监开罚告〔2023〕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过期调味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质以及当事人实际过错等因素,当事人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悔改表现,且违法食品货值金额较小,本着以教育为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从轻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06-26
3
同市监开罚[2023]37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饮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饮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4.现场检查经营场所饮品未明码标价照片打印件。
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3-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