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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新亮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8MABT0U3E9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南城景秀B区3栋3号2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9
(2025)云0128民初652号
合同纠纷
吴**
张**,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5-16
(2025)云0128民初652号
合同纠纷
吴**
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张**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5-05-09
(2025)云0128民初652号
合同纠纷
吴**
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张**,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04-28
(2024)云0128民初783号
合同纠纷
潘**
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张**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4-03-25
(2024)云0128民初419号
合同纠纷
陈**
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3-11-15
(2023)云0128民初2232号
合同纠纷
李*,周**
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6
(2025)云0128民初652号
合同纠纷
吴**
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张**
裁判文书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3-31
合同纠纷
吴**
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望乡泉水业有限公司,张**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3
2023-09-20
(2023)云0128民初1450号
合同纠纷
饶**与云南中鑫联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4730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3﹞7号
2023年2月1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桶装饮用水市场监督检查中,对位于元谋县元马镇泷湖壹号L2-7的望乡泉供水站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设立在元谋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是在元谋智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望乡泉供水站配送的“望乡泉”包装饮用水标签涉嫌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3〕7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7号)。2023年3月3日,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解除〔2023〕7号)和《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元市监解除〔2023〕7号)解除扣押的账册;同时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元市监延强〔2023〕7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元市监延强〔2023〕7号)对扣押标签、包装饮用水空桶等延长扣押期限。2023年3月31日扣押期限届满,执法人员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解除〔2023〕7号)对扣押物品全部予以解除。经查,2022年9月5日,当事人与元谋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皎平渡山泉加盟合同,在元谋设立供水站,约定由元谋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的客户提供“望乡泉”包装饮用水配送服务,每配送1桶水支付配送费3元给元谋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由于皎平渡山泉生产数量不足,不能向当事人提供皎平渡山泉桶装饮用水,当事人又委托云南泊洁山泉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间为2022年6月1日)代为生产“望乡泉”包装饮用水,由当事人负责运送到元谋供水站,由元谋佳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罗琼夫妇二人负责配送。在桶装水的销售中,当事人以2元/桶的价格在自己的订水网站销售水票,客户通过网上支付,钱款直接进入当事人帐户。元谋供水站的所有经营活动由当事人负责,徐罗琼夫妇只提供劳务服务,按约定收取3元/桶的配送费。从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当事人通过元谋供水站以2元/桶的价格,共销售了26693桶“望乡泉”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5338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的“望乡泉”包装饮用水标签标注内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销售“望乡泉”包装饮用水标签未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下列事项:”第(二)项“成分或者配料表;”、第(三)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第(五)项“产品标准代号;”、第(六)项“贮存条件;”和第(八)项“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处罚款5万元
5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