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枫林碧洲农家园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学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822MA6KWAR34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勐海县景勐公路四公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9
2017-01-09
(2016)云2822执322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勐海县枫林碧洲农家园、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6-09-25
2016-04-06
(2016)云2822民初7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勐海县枫林碧洲农家园诉被告云南洪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338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西勐海处罚〔2024〕98号
经查,勐海县枫林碧洲农家园经营者王学辉自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包谷酒系其于2024年5月7日从标示景洪深巷酿酒坊的流动摊贩处购进,但未提供购进上述经抽检不合格包谷酒未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抽检批次包谷酒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商签字盖章的相关证照材料,因此不足以证明其经营的该抽检批次包谷酒系从景洪深巷酿酒坊购进。经核实,购进抽检批次包谷酒共计20瓶(每瓶/升),销售价是5元/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2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