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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洁雅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学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8GEDG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鄂州市古城路7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4〕326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7月14日在抖音平台发布上述团购套餐广告时,团购价格划线价由当事人制定后提供给上述第三方公司,再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给抖音平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上述团购广告前7天内,线上线下均没有上述划线价的成交记录。 2024年2月23日,本局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文号为(鄂城)医广【2023】第02-01-04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表。经核对,当事人在抖音上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均与已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 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下架了抖音平台的团购广告。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的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5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4〕3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 2、罚款12000.00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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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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