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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川页悦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峪峡注册资本:5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92UGE7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79号新界大厦B座1604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稽罚〔2025〕20号
(一)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问题 2022年12月你单位从山西轩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4002200111,发票号码为90428603~90428605、90428593~90428594,开票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0日,货物名称为消防防护服RS-1、消防水枪65型、移动式便携式呼吸空气收缩机APN-KY001、灭火水泵(东海瑞普DHRP4.2/60)、消防高压水带等,发票金额499,62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为499,629元。上述5份发票价税合计499,629元,已列支当年成本。 经查,你单位购进货物用于销售,取得山西轩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与其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经查,你单位2021~2023年会计账簿中存在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其中:2021年虚列成本90,922.91元、2022年虚列成本40,688.23元、2023年虚列成本62,335.74元,合计虚列成本193,946.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 2018年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之规定,你单位上述成本不能税前列支。 2021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90,922.91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922.91元; 2022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40,688.23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88.23元; 2023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62,335.74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3203.5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25-01-24
2
乌税稽罚(2025)20号
(一)未按规定使用发票问题2022年12月你单位从山西轩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4002200111,发票号码为90428603~90428605、90428593~90428594,开票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10日,货物名称为消防防护服RS-1、消防水枪65型、移动式便携式呼吸空气收缩机APN-KY001、灭火水泵(东海瑞普DHRP4.2/60)、消防高压水带等,发票金额499,629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为499,629元。上述5份发票价税合计499,629元,已列支当年成本。经查,你单位购进货物用于销售,取得山西轩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5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与其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二)企业所得税问题经查,你单位2021~2023年会计账簿中存在虚列成本的违法事实,其中:2021年虚列成本90,922.91元、2022年虚列成本40,688.23元、2023年虚列成本62,335.74元,合计虚列成本193,94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 2018年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之规定,你单位上述成本不能税前列支。2021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90,922.91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922.91元;2022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40,688.23元,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688.23元;2023年应调减你单位主营业务成本62,335.74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3203.5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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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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