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麻豪口培珍农资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培珍 | 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E51J4T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麻豪口镇民旺湖村17组1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27号
依据文件及编号:JJF1070-202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在净含量标注检查中,该涉案肥料在“标注的构成”及“计量单位和标注类别选择”两项上均不符合规定,检查结论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根据该规则“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要求,上述涉案肥料标注净含量为10kg,其平均实际含量经检验为9.86k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9.86kg),低于标注净含量,检验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