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2MA4924784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洋县平湖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12号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根据经营需要,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向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订购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等一批药品,其中以170元/盒的价格采购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药品数量10盒,支付药款1700元,该药品标称的生产厂家/上市许可持有人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为8174362,规格为20mg*28s,生产日期/有效期至为2023-11-27/2026-10-31。当事人收到上述药品后,根据《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有关药品的信息,将该药品的核心信息录入了电脑管理系统并存放在经营场所待售,同年8月18日,当事人以168元/盒的价格将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药品全部销售给湖北省沙洋强制隔离戒毒所七里湖医院,计销售数量为10盒,销售金额为1680元,当事人已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该药品的税额16.63元,当事人实际获得该药品财产收益为1663.37元。
2025年10月30日,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药品由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并出具了渝药监函〔2025〕434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阿托伐他汀钙片”等涉案产品认定意见的函》,同年12月19日,本局将该药品的认定意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无异议,并认可认定意见。
另查明,当事人在验收案涉药品时,未按照法定的“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要求,验明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药品的合格证明。直至本局首次对当事人介入调查时,当事人才通过微信于2025年12月16日向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索要该药品的《产品检验报告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销售假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63.37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拾万壹仟陆佰陆拾叁元叁角柒分整(¥201663.37)。
20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2
沙洋市监处罚〔2025〕201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从陕西逢春华百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大黄5袋5000g(批号240901,生产日期2024年09月20日,保质期36个月,河南省跃乐千家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单价27.53元/袋,合计137.65元,后将上述大黄陈列于中药柜台销售。2025年8月20日执法人员配合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对该批大黄进行抽样检验,抽样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截止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50490)时,当事人中药饮片区有待售的同批次大黄2537克,分别为散装537克,未开封的袋装2袋2000克。当事人共销售同批次大黄2463克,共计222元(其中2025年8月20日抽检2000g,金额180元,零散销售463克,金额42元。)在接到本局送达的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于同日发出了召回公告,截止2025年10月14日无人退货退款。本案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22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中药饮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大黄2537克;
2、没收违法所得222元;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