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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阳县张启双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启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6MA36BB7N0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旗山村外张组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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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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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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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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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6〕60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旗山村外张组32号,经营的“弋阳县张启双副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4月18日前改正。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改正。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该店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具体情况。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弋阳县张启双副食品店”面积大约40平方,员工1人,主要预包装食品销售等。当事人称自己认字不多,儿子最近又没空,所以没有做完,所以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就没有在要求的限期内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仍拒不改正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仍拒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参照裁量权标准(2025年本)》第二十一条第三款,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参照裁量基准第(一)条,从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届满之日起未改正不足1个月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当事人未改正时间为6天,不足1个月,建议对该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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