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九头鸟购物中心阎家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浩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A289H2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麻城市阎家河镇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198号
经查,2025年4月10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商咏兵、祝翔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鲜猪肉未依法索取进货凭证、鲜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本局当场依法下达麻市监当罚[2025]阎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13日,本局再次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显示当日从湖北华统惠民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鲜猪精白条肉:1级83.50公斤,进价:18.70元/公斤;2级42.50公斤,进价:18.90元/公斤;货值金额合计2364.70元。当事人仍未索取鲜猪肉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做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附有: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2025年5月13日鲜猪肉的动物产品追溯单、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显示该批次鲜猪肉具有合法来源,经过了检疫、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227号
当事人销售的加加9度米醋,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20日,保质期为2年,截止投诉人马大全于2024年4月8日购买时以及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共8瓶一直放置在商品架上,与其他待销售的食品一起陈列摆放。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加加9度米醋,同一批次共购进12瓶,进价:7.00元/瓶,已销售5瓶,销价:8.50元/瓶,4瓶销售时未超过保质期,1瓶销售时已超过保质期,待销售的7瓶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68.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加加9度米醋7瓶;2.罚款20000.00元。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