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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海星体育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思维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2MAD8NU8L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府城汉丹路新兰集市负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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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205号
经查,当事人游泳馆自2024年一月份正式营业始至案发时止一直在使用《海星游泳俱乐部课程培训协议》与顾客签订游泳协议,在该协议:一、甲方义务与权利:4,“培训期间若乙方不听教练员劝阻,违反泳池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解除培训协议,培训费用不予退还。”;二、在乙方义务与权利:4,“乙方在培训期间需遵守场地管理人员的安排,若在培训期间不听 劝阻,对他人或者本人造成损伤、纠纷、或其他不良情况,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该格式条款内容是其自行及参考同行业协议内容拟定,事前并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只是在使用时会逐条向顾客解释,如果顾客没有异议就签字。顾客可以根据海星游泳馆课程培训的学习计划、收费标准等要素自愿选择是否加入会员,如果选择加入会员就先填写《海星游泳俱乐部入会申请表》再签订《海星游泳俱乐部课程培训协议》,一般顾客就只签订《海星游泳俱乐部课程培训协议》,两种情况收费标准不一样,都有价格公示。 2026年7月27日,当事人受委托人向我局提交《关于我店使用原海星游泳俱乐部课程培训协议与顾客签订合同获利情况说明》,说明其由于是个体经营未能规范建立财务账簿,相关业务票据、凭证保管不完善,致使无法提交相关资料和数据,无法单独计算获利金额。由于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游泳培训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有限,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平时经营期间仅记录简易经营流失,财务凭据、票据保管不完整,无法单独拆分核算涉案协议对应的获利金额,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收支凭证、台账、会计账簿等材料,经执法人员充分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且至案发时止,我局未收到当事人游泳馆相关协议内容的投诉、举报,也没有收到因该协议条款内容所造成消费者实际损害的投诉、举报,因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不再单独计算其违法所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认定)。 另查明,当事人在我局针对其在游泳馆内销售预包装食品(饮料、乳制品等)未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下达的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完成整改备案;针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要求限期整改,在我局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鉴于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性质、情节等综合裁量: 一、针对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饮料、乳制品等)未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在我局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后,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三)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针对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海星游泳俱乐部课程培训协议》中部分格式条款内容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 ”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8000元罚款。
8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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