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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鲁科尔沁旗乐享甄选进口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语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CBL1XR7X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办事处四季花城东门75号商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4〕18号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说明真实情况,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数量少,事件发生后积极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之规定,属于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所销售食品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3
2
赤阿市监处罚〔2023〕145号
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