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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李国君农副产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2E2QR66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东路12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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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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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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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3〕443号
2023年4月9日,当事人于义乌市场的流动车位处购进大尖椒2件,收购价为79元/件,销售价为89元/件。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销售了一件大尖椒给丽水市莲都区莱康生鲜超市,销售价为89元/件。2023年4月11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丽水市莲都区莱康生鲜超市销售的该批次大尖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大尖椒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3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紫金市场监管所向万象市场监管移交线索材料,反映该批次不合格的大尖椒的上游供应商为丽水市莲都区李国君农副产品店。2023年7月27日,经调查,该大尖椒系当事人店购进,且已售完,销售额共计178元,货值金额共178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大尖椒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工作。且当事人未登记销售台账,因此无法查明销售去向,无法追回。
当事人销售酸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大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的大尖椒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构成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且该食品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仅凭肉眼观察或是一般的查验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处2千元以上1万以下的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8元,罚款3000元。 综上所述,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8元; 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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