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卢仕杰 | 注册资本:10570.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0731979873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泉路(县棉纺厂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赣0430民初215号
劳动争议
彭泽县人民法院
2
2025-07-22
(2025)赣0430民初209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邹**
彭泽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3
(2025)赣0430民初1830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彭泽县人民法院
4
2025-03-03
(2025)赣0430民初11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康**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丹克斯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5
2024-04-22
(2024)赣0430民初10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程**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6
2024-01-30
(2024)赣0430民初294号
劳动争议
欧***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7
2023-12-08
(2023)赣0430民初2803号
劳动争议
欧***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8
2023-11-24
(2023)赣0430民初285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尹*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9
2022-08-02
(2022)赣0430民初1577号
劳动争议
欧***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10
2022-01-05
(2021)赣0430民初2723号
劳动争议
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
阮*
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19
2019-12-10
(2019)赣0340民初2115号
劳动争议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与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9027.14元
民事案件
2
2019-09-26
2019-08-14
(2019)赣0430民初1541号
劳动争议
何**与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638.85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26
2019-08-14
(2019)赣0430民初1596号
劳动争议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与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638.85元
民事案件
4
2019-08-23
2019-07-31
(2019)赣0430民初1284号
劳动争议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与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7881.57元
民事案件
5
2019-07-30
2019-01-28
(2018)赣行申20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何**、彭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9-07-26
2019-06-28
(2019)赣0430执607号
人事争议
高**与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7-23
2019-06-28
(2019)赣0430执788号
劳动争议
欧阳赛红与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5-27
2019-05-21
(2019)赣0430执303号
劳动争议
欧阳赛红与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5-23
2019-04-18
(2019)赣04民终1023号
劳动争议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欧阳赛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9878.75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3-28
2019-03-07
(2019)赣0430民初353号
劳动争议
江西华孚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彭市监处罚〔2026〕9号
经调查,江西丹克斯纺织有限公司食堂属于承包经营。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从彭泽县火林南杂货店采购“海天金字装蚝油”,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采购的单价是60元/件,共采购了1件,共计60元。当事人购进“海天金字装蚝油”时,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规定,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计算出本案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1、没收扣押剩余三分之一未使用的过期“海天金字装
蚝油”;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