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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燕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鑫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3MA338C132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北路993号五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04
(2023)闽民终16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厦门果然好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燕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仙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3-03-15
(2023)闽02民初1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北京小仙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燕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1-03
(2022)沪73民初18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北京小仙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燕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1
2022-11-16
(2022)沪73民初1835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北京小仙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燕如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2024﹞419号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主要事实、理由:经查,当事人注册于2019年9月24日,主要从事酒、饮料及茶叶类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酒、饮料及茶叶类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水产品罐头制造;蔬菜、水果罐头制造;其他罐头食品制造。涉案“甄品红燕窝鱼胶粥”“甄品黑燕窝鱼胶粥”产品为当事人2024年3月份开始投入生产,2024年3月4日送至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2024年3月6日完成产品营养成分检测。其中,“甄品红燕窝鱼胶粥”外包装所标注的每100克中能量为352千焦,蛋白质为3.2克,脂肪为3.3克,碳水化合物为10.8克,钠为51毫克的成分含量值。与《检测报告》显示每100克中能量值为288千焦,蛋白质为3.6克,脂肪为1.2克,碳水化合物为10.7克,钠为10毫克的数值不一致。截至案发,该款产品共生产260碗,已全部销售完毕,每碗售价6.8元,成本约5.3元,获利390元。“甄品黑燕窝鱼胶粥”外包装所标注的每100克中能量为352千焦,蛋白质为3.2克,脂肪为3.3克,碳水化合物为10.8克,钠为51毫克的成分含量值。与《检测报告》显示每100克中能量为275千焦,蛋白质为3.3克,脂肪为1.5克,碳水化合物为9.6克,钠为9毫克的数值不一致。截至案发,该款产品共生产340碗,已全部销售完毕,每碗售价6.8元,成本约5.3元,获利510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080元,违法所得为900元。另查实,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所印制的产品标签内容系当事人提供,交由第三方生产印制,因当事人负责提供资料和校准文案的工作人员失误,提供错误的营养成分表,致使营养标签标示值未真实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上述产品及停止使用上述涉案产品外包装物,同时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期间内无相关涉案产品召回。依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1条规定,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但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3.4的要求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食品营养成分含量的数值,致使营养标签标示值未真实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5000.00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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