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鑫和和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晶 | 注册资本:3.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0Y5CJ68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小区16栋10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4〕9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小区16栋10门。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吉DB4311363,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经营范围:(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
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从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规格为3g*12袋,生产企业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数量为24盒,进货单价为23.83元/盒,该批次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药品(维生素D3含量不符合规定,具体如下图):
当事人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共销售了24盒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其中,以29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27元/盒的价格销售14盒;以26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上销售金额共计654元。
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方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成品检验报告单。当事人称供货方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未对其下达过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药品召回通知单。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22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小区16栋10门。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吉DB4311363,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经营范围:(二级)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从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规格为3g*12袋,生产企业为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数量为24盒,进货单价为23.83元/盒,该批次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药品当事人于2023年2月5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共销售了24盒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其中,以29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28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27元/盒的价格销售14盒;以26元/盒的价格销售4盒;以上销售金额共计654元。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方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成品检验报告单。当事人称供货方吉林省紫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未对其下达过批号为W20220666的“碳酸钙D3颗粒”药品召回通知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长春市宽城区鑫和和大药房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4.00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