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领航照明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HPL9C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悦顺装饰材料城A4栋2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186号
2025年12月16日,本局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固定式灯具的结构、防触电保护等项目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本局于2025年12月2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从中山市本三灯饰有限公司以287元/个的价格购进固定式灯具(商标:欧雅奇照明;规格型号:121W/3555-6)3个用于销售。2025年10月17日,省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固定式灯具进行监督抽查,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就此出具的《检验报告》(No:4400250108700851)显示,上述固定式灯具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结构(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防触电保护”、“耐热、耐火和耐起痕(耐燃烧和防引燃)”项目不符合GB 7000.1-2015、GB 7000.201-2008标准,“骚扰电压(电源接口)”、“辐射骚扰(30MHz~1GHz)”项目不符合GB/T 17743-2021标准,“谐波电流”项目不符合 GB 17625.1-202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结果无异议且不申请复检。至本局2025年12月22日现场检查时,上述固定式灯具全部以860元/个的价格售给抽检机构。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固定式灯具的涉案货值为2580元(涉案货值=销售数量×销售价),违法所得为1719元(违法所得=销售数量×进货价与销售价之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提供供应商信息、进货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减轻处罚清单)序号22所指的条件(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3.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当事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发票、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2.罚款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719元。
5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