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穴市腊味侯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北侯注册资本:1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EWJ4C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朱木桥工业园内原金太阳药业仓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15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腊鸭腿经检验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247元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2
武穴市监处罚〔2025〕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货值金额共计7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二、处以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3
武穴市监处罚〔2024〕405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形。...[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不得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