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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辰星健身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俊杰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EW5502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环城街道八里社区中兴大道汇聚广场内五楼五层5-006、5-007A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5年9月4日核准登记成立从事健身休闲活动、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健身馆属个体经营且未从事高危体育项目,不需办理其他相关许可证件。当事人与随州市星东尚健身有限公司为商标授权合作关系,经授权可合法使用“星东尚健身”商标,使用范围包括线上门店运营、品牌宣传、线下门头LOGO展示及各类市场推广活动。当事人与枣阳市东尚健身会所为合作关系,因其经营场所所在的汇聚广场物业要求商户统一使用农商银行收款码,当事人受银行业务流程影响暂未能完成收款码办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当事人借用枣阳市东尚健身会所的银行收款码开展收款工作,并以枣阳市东尚健身会所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当事人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上述商标授权和借用收款码及签订合同事宜外,当事人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经营风险,均由当事人自行全部承担,与上述两家主体无关。 经调查,当事人健身馆共计设计制作了3种类型的卡,称为年卡(实为3年期限)、季卡、月卡。消费者需要在健身馆签订星东尚健身《会籍卡合同》,才能办理相关类型的卡。举报人办理的是健身年卡,是VIP期限卡,通用3年卡。有效期2025-11-14 18:45至2029-01-12 18:45,卡费是2393元。 鉴于举报人在当事人健身馆接受过健身服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与举报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举报人开展健身活动使用期限,将提供服务的合理消费费用893元扣除,其余的1500元全部退给了举报人。鉴于当事人已与举报人达成调解协议,退还了举报人主张的款项,事实上未通过上述违法的合同条款取得款项或免除其应当退费的款项,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之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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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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