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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来一口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月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7YNN8G0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乌线东恒远食品园区C6-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5〕98号
2025年9月1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临河区恒远食品园区C6-5号来一口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品名为“风干肉干”标签上配料表为:精选猪肉、辣椒片、味精、食用盐、香辛料。辅料库中存放10种食品添加剂、7种调味料和转基因大豆油,经询问得知上述原料均用于生产猪肉干,但其产品标签配料表未将上述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转基因大豆油进行标注。当事人于2025年8月份在美工部印制该批产品标签,共印制了200张,使用了20张,剩余180张。截止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料、转基因大豆油生产的且标签配料表未对其进行标注的“风干肉干”已生产100斤,每斤销售价格60元,每斤成本50元,已销70斤,合计销货款4200元,总货值6000元。经询问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份购进这些原料后未及时修改标签。事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1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召回,至今未召回。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口述和执法人员检查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0-20
2
临市监处罚〔2023〕135号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购进2箱肉味精油,一箱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一箱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每箱有20瓶,一共购进40瓶肉味精油,保质期均为12个月,截至2023年8月14日,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的肉味精油已超过保质期一月之余。截至查获之日涉案物品还未使用,现场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5日的肉味精油只剩19瓶,通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及调查,另外一瓶当事人还未使用,仍存放在二楼原料区,且已将这一瓶肉味精油找到并提供给了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近期没有检查原料的保质期,导致肉味精油超过了保质期,因此当事人该行为涉嫌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且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本局于2023年8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先责改字(2023)第 16 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8月15日前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对其进行第二次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没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且未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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