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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伟注册资本:1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2712966364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1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5
(2025)粤0305民初43667号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3-03
(2025)新0102民初1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洪**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融口腔第二门诊部,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海融口腔第一门诊部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12-17
(2020)京0491民初345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4
2019-11-11
(2019)新0105民初25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覃*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19-06-27
(2019)新0102民初445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齐*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10-21
(2018)新0102民初513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黎*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4
2020-12-17
(2020)京0491民初3457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7
2019-09-11
(2019)新0202民初134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吕**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7
2019-12-07
(2019)新0105民初25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14142.48元
民事案件
4
2019-12-27
2019-07-26
(2019)新0105民初2506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融圆祥典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24
2019-12-09
(2019)新民申18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06
2019-11-14
(2019)新01民终3317号
广告合同纠纷
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春晓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1-12
2019-09-30
(2019)新0104民初109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12
2019-09-30
(2019)新0104民初109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11-12
2019-09-30
(2019)新0104民初1090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1-12
2019-09-30
(2019)新0104民初1090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吕**与新疆海融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02号
企业所得税(一)你单位2021年12月取得乌鲁木齐嘉豪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2100211,发票号码:09486972-09486978;09486980-09487006,价税合计3,000,000.00元,已计入当年成本税前扣除。经查,乌鲁木齐嘉豪广告有限公司未与你单位发生业务,也未向你单位开具上述发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发票领购印制验收入库清册模块以及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系统发票明细模块也未查询到上述发票信息,发票为时任法人私自取得,为伪造发票,且该业务未真实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上述发票不得作为扣除凭据,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0元。(二)你单位2021年凭证记载支付房租300,00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经查租赁合同,你单位当年实际支付租金60,000.00元,与合同约定金额相同,且已计入当年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你单位2021年多列支费用3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7年第64号修订)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00元。(三)2023年你单位分支机构乌鲁木齐海融口腔第一门诊部(以下简称“一门诊”)凭证记载支付房租1,150,000.00元,经查,租赁业务实际存在但实付金额为3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98665.8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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