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倍耀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军平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6MA7C9FJA3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和盛村六组3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烟处﹝2026﹞第3号
2026年1月16日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和盛镇和盛村邱军平销售外地喷码卷烟。2026年1月19日13时19分,依据举报投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杨清龙(28100752006),孟飞(28100752007),李可(28100752009)等一行6人,依法对位于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和盛村六组303号“庆阳倍耀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履行告知义务后,经宁县和盛镇和盛村六组303号“庆阳倍耀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倩同意后,在经营场所烟柜以及西北侧房屋内沙发、衣柜、编织袋、地上塑料筐查获大量卷烟。现场查获兰州(硬精品)140条、利群(新版)54条、娇子(X)60条、延安(软)136条等,合计42个品牌规格791条卷烟。该店铺负责人为邱军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21026203687),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激光喷码部分完整,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且现场负责人杨倩提供不出上述卷烟所在店铺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明,故该店铺负责人邱军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据此,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宁烟存通字〔2026〕第3号。以上卷烟无水湿、霉变、挤压等现象,且检查中已将挪动过的物品复位。经主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调查。2026年2月2日,因案值较大,我局将此案撤销立案,移送宁县公安局调查处理,宁县公安局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于2026年2月9日复函我局,不予接收。经主管领导批准该案于2026年2月11日重新立案调查。本局查明:当事人邱军平负责经营的位于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和盛村六组303号“庆阳倍耀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21026203687,被依法查获的上述卷烟条包装上的32位激光喷码除部分损毁外,其余部分与该店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一致。经我局调查,上述涉案卷烟中的云烟(细支云龙)、好猫(长乐久美)等是当事人邱军平在外地押车时从外地以低于批发价,零散购买带回来,剩余卷烟是邱军平从和盛镇周边商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中在批发价的基础上增加了3至5元购进,卷烟存放在店内销售,主要用于农村过事搭配酒销售,截止2026年1月19日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时尚未销售出去,当事人购买该批卷烟时,全部为零散购买,无在同一经营场所一次性购买超过50条卷烟的行为,且所涉卷烟为真品卷烟。以上事实有登记保存的42个品种791条卷烟、现场笔录1份、店铺负责人邱军平本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等证据在卷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我局调查,因当事人邱军平没有证据证明所购卷烟的价格,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2026年1月6日印发的《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2026年第1期)和退出全省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品规的通知》(甘烟办综〔2026〕1号)的规定,本案涉案卷烟价格应以零售指导价进行认定,当事人邱军平违法进货总额认定为102515.00元。
处以当事人邱军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兰州(硬精品)、利群(新版)、娇子(X)等,合计42个品牌规格791条卷烟进货总额102515.00元10%的罚款计10251.50元(壹万零贰佰伍拾壹元伍角整)。
10251.50元
宁县烟草专卖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